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和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各类投诉请求,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关于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要求,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豫建办〔2016〕6号)文件部署,现就住建系统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定义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相应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应当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该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梳理的依据
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参照省住建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制定了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的清单。
三、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各单位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投诉请求,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劝导,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附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附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
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以下资质等级核定 |
3 |
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
4 |
建筑企业三级以下资质认定、勘察企业资质初审、设计企业资质初审 |
5 |
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注册、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初审、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初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报名) |
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
2.法定途径: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拆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信访事项办理。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二)不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补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补偿行为内容 |
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
2.法定途径: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信访事项办理。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三)不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2 |
对造价评估机构的处罚 |
3 |
对房地产经营企业无资质、超资质开发的处罚 |
4 |
对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 |
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 |
对违反城市供水管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7 |
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法定途径: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信访事项办理。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