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2 |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
2.法定途径: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拆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信访事项办理。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多次销售同一商品房的处罚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5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6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7 |
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或将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处罚 |
9 |
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处罚 |
10 |
房产测绘单位违法测绘的处罚 |
11 |
违法出租房屋的处罚 |
12 |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13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14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
15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承揽业务、违规出具估价报告或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16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17 |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1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19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2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2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2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23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处罚 |
24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25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26 |
建设单位违法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27 |
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28 |
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
29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30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31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32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33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34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35 |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共用场地、绿地的处罚 |
36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37 |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38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39 |
以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或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40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2.法定途径:
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信访事项办理。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
(三)房产管理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房产管理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