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信访工作条例》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晓银就《信访工作条例》主要内容、新旧条例的区别、对信访工作的定位和原则以及如何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信访工作条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信访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构建完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实现了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信访工作条例》共6章50条,分为总则、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以及附则。《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明确了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健全了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问:与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相比,今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有何不同?
答:与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相比,《信访工作条例》有4个方面的创新: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二是从国务院《信访条例》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扩展到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三是进一步理顺了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固化提升一系列制度机制。四是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丰富了监督手段,强化了监督力度,为信访工作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问:《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工作的定位和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条例》明确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同时,《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5项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五是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把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问:《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有哪些具体规定,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同时《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了3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同时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等情形,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三是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
问: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群众诉求?
答:《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信访工作条例》还提出了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就是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问:《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有哪些规定?
答:《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对群众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
问:如果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应该怎么办?
答:《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如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问:《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市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答:目前,全市各级各部门正在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活动,推动《信访工作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全市营造学用《信访工作条例》的浓厚氛围。我市也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修订制定相关工作规范,不断提升信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不断提升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