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具有文明共识的人类义举。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参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的“好心人”受伤了,又该谁来为这场事故“买单”呢?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自发参与抢险救灾受伤而引发的纠纷。
事件|参加抢险救灾 却在现场受伤
2021年7月,焦作遭遇百年不遇的洪灾,吕某某与李某某自发参加了马村区演马办事处某河道的抗洪救灾。当时,吕某某在现场指挥,李某某受车主郑某某指派,驾驶挖掘机在现场抢险清理河道。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因李某某在清理河道时操作失误,挖上来的树不慎将吕某某打翻。吕某某随即被送至马村区人民医院救治,前后住院36天,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吕某某认为,自己此次受伤是由于李某某操作挖掘机不当所致,因此要求李某某和车主郑某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李某某认为,自己是受郑某某指派才驾驶挖掘机的。当时,由于是下雨天,视线不好出现视线盲区导致事故的发生。虽然他很同情吕某某的遭遇,也觉得应该赔偿,但自己的行为应该是职务行为,因此应该由车主郑某某进行赔偿。
郑某某认为,自己的挖掘机已经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投有相应的保险,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几方协商未果,吕某某将李某某、郑某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马村区人民法院。
判决|保险公司和车主 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吕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166.66元;被告郑某某支付原告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7796.30元;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自身安全须保护 见义勇为应弘扬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村民自发参与抢险救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本应当在社会中予以提倡。但作为非专业抗灾人员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参与组织、策划等活动。
本案中,原告吕某某自发参与抢险救灾,在现场指挥,应当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安全注意义务,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挖掘机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参与救灾。结合事故的发生经过,法院酌定原告自担10%的损失,被告李某某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某在抢险救灾中虽然不是与职业相关的工作,但考虑到其受雇于被告郑某某,且抢险救灾也是被告郑某某指派其去现场负责开挖掘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因被告郑某某所有的挖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投保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免赔率10%。因此原告剩余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免赔的10%的损失由雇主即被告郑某某承担。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发生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即“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见义勇为体现的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的道德水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见义勇为的底气需要法律和制度做后盾,我国法律和制度规定在一定层面上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尽量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