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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高空抛物、抢夺公交方向盘、不配合防疫……这些行为或被定为犯罪!

发布日期:2020/7/27 0:57:18     来源:转载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危及公共安全“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我国拟对刑法从六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28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六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二是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三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四是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五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六是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等其他修改完善。

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拟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案例2018年5月12日,消防战士谢勇在淮安市某小区内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5月14日晚,网民曾某针对此事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事实。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曾某于七日内在淮安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这是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庭审现场

    上海人瞿某某注册经营的网店曾经销售两款贴画,贴画内容严重侮辱和诋毁了革命烈士的名誉。2019年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生命。同年4月9日,傅某某对火灾扑救中英勇牺牲的烈士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2020年3月10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危及公共安全“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非法集资刑期拟提至十五年

 

草案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处罚拟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一是,完善证券犯罪规定。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二是,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是,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同时,草案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留守儿童亲情缺失怎么办?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拟规定家长至少每月联系一次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拟规定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二次审议稿完善了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拟规定学校周边不得设烟酒销售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来源:新闻联播、央视新闻、新华视点、中国新闻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