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反映问题,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投诉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要写清楚信访人的姓名 ( 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直接到有关机关当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推选出不超过 5 人的代表。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反映。
三、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扔不服的,各级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信访人对各级人大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
五、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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